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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节鞑靼人的万民法
鞑靼人会非常温和而人道地对待自己人,却凶狠地对待他们要征服的外族人。每次攻克城池,他们会杀死城里的居民,并且,他们所想到的一个非常宽容的做法是把这些居民卖掉,或者分给自己的士兵。从印度到地中海的整个亚洲都被他们毁灭了,波斯东部的那一大片不毛之地,就是他们蹂躏之后的结果。
至于万民法产生的原因,我所想到的就是下面这些。鞑靼人快速而猛烈地进行征战,原因在于他们自己没有城市。如果他们单独作战,往往是因为看到了胜利的希望;如果是加入到了更强大的军队中,往往是因为他们觉得不可能取胜。如此习俗使他们觉得,对一个无力抵抗的城市来说,违背万民法的一个做法是偏偏要抵抗。他们把城市看成避难所,用以躲避他们的征伐,而不是什么居民集散地。至于他们为何要攻克城池就屠戮城民,那其实是在进行流血的报复,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攻城的手段和技术,而唯一能采取的冒险强攻给他们带来极大伤亡。
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公民法
神父杜赫德说,在鞑靼人当中,到了自立的年龄时,最小儿子的哥哥们会带着父亲分配的牲畜离开家,到其他地方谋生,并建立新的人群,于是,父亲总是把最小儿子立为自己的继承人;由最小儿子为后继人是理所当然的事,因为留在家中陪伴父亲的只有他。
据说,英格兰的某些小地方,以及罗昂公爵领地——今名为布列塔尼——的非贵族中,也有这种习俗。布列塔尼的这种习俗,可能是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,其最初的传入者是某个布列塔尼小部落;我们通过恺撒和塔西佗知道,日耳曼人也不怎么从事耕作,因此,最初传入者也有可能是日耳曼人。
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项公民法
在萨利克的律法有一个特别的文本,其名为萨利克法,其内容与日耳曼人的制度有关,但是,日耳曼人这个民族,要么根本不从事农耕,要么极少耕作,为何会有这种关联?我现在就来说一说。
萨利克法[755]规定,当一个人死后,其萨利克土地只能由其子女中的男性来继承。在离开日耳曼尼亚之前,法兰克人已经拥有了土地所有制,并掌握了使用土地的方法,我们先要了解这土地所有制和方法,而后才能知道什么是萨利克土地。
“萨利克”一词的前身是撒拉,意为宅院,这一点有埃沙尔先生的强有力论证。因此,萨利克土地就是宅院土地的意思。下面,我将进一步探究宅院和宅院土地在日耳曼人那里分别是什么意思。
塔西佗告诉了我们一个完全正确的事实“日耳曼人拒绝城市的居住方式,就是说,那种房屋紧邻房屋的布局,是他们无法忍受的;他们每一家的房屋四周,都有一小块土地或空地”[756]。对于拆掉围栏和擅闯他人房屋的行为,蛮族有多部法典[757]做出规定,提出了多种处理办法。这就证明了塔西佗所说属实。
我们通过塔西佗和恺撒的描述还知道,日耳曼人只能在一年期限内使用耕地,一年过后,公家将收回土地。他们只能把房屋及其四周的小块土地作为遗产保留下来。只有男性后人可以继承这笔特殊的遗产,而迟早要入住他户的女儿当然是没有继承权的。
可见,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,可能就是萨利克土地了,亦即其宅院围栏所围起来的土地。取得战争胜利的法兰克人,也获得了新的财产,萨利克土地的称呼却保留下来。
奴隶、牛羊、马匹、武器等,都是留守日耳曼尼亚的法兰克人的财产。住在那里的男性后人,理所当然地要继承上一辈的房屋,以及房屋所在的那一小块土地。通过征战,法兰克人获得了大量的土地,于是开始觉得这种土地分配方法有悖人情,女儿及其子女也应是继承者。一种新的方法应运而生,父亲可以寻回女儿及其子女,把土地也分给她们一部分。这样就搁置了萨利克法。这应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,因为其形式已经固定不变了[758]。
在这些法律的形式中[759],有一种非常奇特。事情是这样的:一位祖父唤回他的孙子们,并让他们与他的子女一起参与遗产继承。在这种情况下,萨利克法被怎样看待呢?应该没有人再遵守它了吧,或者依然被遵守,同时并存另一件司空见惯的事,那就是唤回女儿一起继承。
萨利克法的目的,不是为了重视男人而忽视女性,更不想使家庭、姓氏、土地得到永远的传承延续。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存在于日耳曼人的观念之中。它纯粹是经济性质的,就是说,制定它的目的,是为了使男性后代居住在那房屋里,以及所属土地上。这些男性继承者最恰当的做法,也就是长期居住在那里。
引述萨利克法中遗产继承的段落,就能说明问题。这一段著名的条文,曾有许多人提到,却没有几个人真正细读过。
1.如果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,其财产由其父亲或母亲继承。
2.若父母均无,其财产继承者首先应是他的兄弟或姐妹。
3.如果没有兄弟姐妹,则轮到他母亲的姐妹。
4.如果他母亲也没有姐妹,则由他父亲的姐妹来继承。
5.如果他父亲也没有姐妹,则继承者是与他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。
6.每一部分萨利克土地[760]都要遵循父传子的规定,就是说,不传女,只传男。
这六条继承法,前五条显然是关于当事者死后没有后人的情况的,第六条是关于有后人的情况。
法律规定,一个人死后没有后人,其男、女亲属在财产继承上是平等的,除非是某些特殊的情况。就继承顺序而言,在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上,男女平等,不分先后;在第三顺序和第四顺序上,女性优先;在第五顺序上,男性优先。
这种奇特现象的缘由,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找到了。他写道:“日耳曼人就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自己姐妹的孩子[761];如果人质是自己的外甥或外甥女,他们更愿意接手。在某些人看来,这是一种更亲密而神圣的关系。”这也正是法兰克君主对自己姐妹及其孩子的特别关爱,经常出现在早期历史学家[762]著述当中的原因。既然被视如己出,这些子女也会像看待亲生母亲一样看待自己的舅妈。
萨利克法的另外一些条文也解释了姨母比姑姑更受重视的原因,这些条文说,应由男方的亲属来监护丈夫死后的遗孀[763]。至于这个监护人的性别,萨利克法又规定首选女性。这也符合事实,嫁到丈夫家的女人依然会选择亲近女性亲属,对男性亲属本能地疏远。此外,法律允许一个由于杀人而被判罚金却无力偿付的男人[764]上缴全部财产,并由其亲属补上差额;亲属补罚金的顺序,先是其父母和兄弟,然后是除以上两者之外最亲的舅母。理所当然的,在承担责任时,优先交给这种亲属。
萨利克法规定,排在父亲的姐妹之后的继承人,是亲缘上最近的一位男性,但不包括五服[765]之外的亲戚。如此一来,即便是女性,只要她在第五顺序,也比第六顺序的男性优先享有继承权。这一点的详细阐述,可见诸利普埃尔法兰克人的法律,该法律准确解释了萨利克法[766]中关于可继承遗产的章节——那是一个条款接着一个条款的解释,衔接得十分紧密。
萨利克法规定,只有儿子才能继承萨利克土地,而女儿不行。然而,这不是说所有女儿都永远无权继承萨利克土地。只有她们有兄弟时才不允许她们继承。要证明这一点对我来说是一件很容易的事:
1.萨利克法已经十分清楚地写明了这一点,即规定,只有男子才能拥有萨利克土地,女性要排除在外。它紧接着说:“亦即应由儿子来继承父亲的遗产。”这是对前一条款的解释和限定。
2.利普埃尔法兰克法不仅清楚解释了萨利克法的条文,还仿照——其实是一模一样——萨利克法,专门叙述了可继承遗产[767]。
3.日耳曼是这些蛮族的共同来源。由于具有几乎完全一样的精神这一重要原因,他们制定了互相补充、印证的法律。萨克逊法[768]规定,父母的全部遗产,一般只传给儿子,不传女儿,除非没有儿子。
4.按照萨利克法,男子的存在会将女子排出继承范围之外,就是说,如果父母既有儿子又有女儿,则只能由儿子来继承其全部遗产。我们在两份法式中[769]都读到了对这一情况的论述。
5.而另一份法式[770]则表明对女儿的排斥只是在有兄弟的时候,相比孙子,女儿优先享有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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