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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新锐乐队签下天价发行合约!”
“出道两年销量破亿,创下乐坛神话!”
“……”
一场签约仪式之后,罗杰三人再一次成为了媒体追逐的焦点。
采访请求堆满了二十世纪娱乐的办公室,罗杰三人的家门口也聚集起了无数的狗仔,时时刻刻准备偷拍。
各种各样的吹捧,不要钱一般地从媒体口中说了出来。
仿佛这支乐队已经成为了乐坛当之无愧的第一。
在四周都是吹捧的声音时,哪怕是最为冷静的罗杰,也不禁有了一种飘飘然的感觉。
于是罗杰立刻将报纸丢到一旁,不再去看任何和乐队有关的报道。
罗杰很清楚自己的目标在哪,这只是一个开始,距离真正的巅峰还有很远的路。
为了防止理查森和安妮在这种吹捧下迷失自我,罗杰专门给丹尼尔卡特和唐纳德克拉克打了电话,隐晦地提醒了一番。
然后立刻拨通玛格丽特的电话,要求对方以最快速度搞定去伦敦的飞机,继续去完成《朋克圣经郊区的耶稣》的录制。
为了尽快搞定这件事,罗杰连本森的烟火乐队的求助都暂时丢到了一旁,直到快上飞机的时候才想起来,给本森打了一通电话。
重组之后的本森的烟火乐队依然延续了过去的风格,还是重金属摇滚路线。
当然,要说是硬摇也没什么问题。
除了邀歌之外,本森还提出了署名权的要求,不过却不是让罗杰放弃署名,而是在作者一栏里加上本森的烟火乐队的名字,而且乐队要在前。
也就是说,在词曲作者一栏上,写的是本森的烟火、罗杰克里斯蒂安。
而不是罗杰克里斯蒂安、本森的烟火。
署名权的先后顺序,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,也不会体现出差别,至少在法律定义中没有,第一署名人和第二署名人的权利是一样的。
但在任何正式发行的出版物上,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第一署名人是主要作者。
这显然是为了本森的烟火乐队的名声着想,不愿意给歌迷留下“这个乐队没有原创,只能唱别人的歌”这样的印象。
其实最好的选择,是罗杰放弃署名,在作者一栏只写本森的烟火乐队的名字。
不过这样做的风险太大了,一旦被拆穿,所引来的不仅仅是乐队形象的问题,还有一系列法律上的麻烦。
北美的版权法有明确的规定,未参与创作者不得在作品上署名,且署名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。
虽然说私底下这么干的人并不少,但是无论是本森的烟火乐队,还是罗杰自己,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。
而共同署名,在法律上的限制就要宽松得多了。
举个极端点的例子,一首包含大约300个小节的作品,罗杰完成了其中299个小节,本森的烟火乐队只完成了其中的一个小节,这种情况下,双方同时署名也是符合版权法规定的。
对于这个要求,罗杰没有拒绝,表示等乐队假期结束,返回北美的时候再当面谈。
署名权涉及到版权注册等一系列问题,虽然彼此都是朋友,但还是需要先签订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,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麻烦。
至于具体拿什么歌给对方来唱,也要谈过之后才能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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